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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界定:更加弹性的用工模式
发布时间:2024-08-09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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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用工是对传统固定用工模式的补充,相对于传统的工作模式而言灵活用工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相对灵活。企业可以基于实时用人需求,灵活地按需雇佣人才,双方不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务关系,通常属于企业的非正式员工。对用人单位而言,灵活用工服务能够为其提供具有弹性的用工模式,减少固定员工数量,降低淡季不必要的用工开支,同时解决人员编制紧张、旺季人才短缺、项目用工短缺、三期(孕期、产假、哺乳期)员工短期替补等难题,提供中长期项目及人员外包的服务形式。

  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灵活用工在人力需求、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生产工具、管理权限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别。

  ①人力需求:传统用工模式对员工的需求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力,灵活用工主要解决的是灵活、临时或者可替代的劳动力;

  ②用工模式:传统用工模式为全日制,灵活用工模式主要为兼职、外包等,每天工作时间比较灵活;

  ③劳动关系:传统用工模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灵活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工方确立合作关系或者不确定关系;

  ④生产工具:传统用工模式下生产工具由雇主统一配备,灵活用工模式由个人或个体组织的生产工具是自费购买或租赁;

  ⑤管理权限:传统用工由雇主自主管理,灵活用工服务企业需要对用人单位提供全流程的管理服务;

  ⑥退出机制: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提供合法途径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除一些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灵活用工模式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灵活用工业务与传统劳务派遣业务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派出人员的后续管理、薪酬决定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传统劳务派遣业务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要,通过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将派遣员工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的用工方式。

  传统劳务派遣业务一般涉及到三方劳动关系,即用工单位、派遣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获得派遣人员使用权,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动人事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的建立,同时代收代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人工成本,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由用工单位负责告知派遣人员规章制度,派遣人员接受用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与灵活用工相比,传统劳务派遣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以及需要参与派遣员工的管理。

  此外,劳务派遣模式出现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对劳动者的保护较弱等系列问题,2014年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用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国内灵活用工的需求。

  (内容截取自灵活用工行业研究:灵工行业春光正好,国内龙头竞相争辉,仅供参考,侵权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