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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基金管理公司薪酬体系改革的四大核心内容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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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已经进入下半程,但是国资国企改革正在蹄疾步稳奋进新征程。近期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相关政策有哪些?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和应用?

  今天,我们就来聚焦金融机构,来了解下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方式有了哪些新变化?

  2022年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了《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需要重点关注。

  从内容来看,209号文主要从薪酬结构、薪酬支付方式、绩效考核、内控管理、自律管理五个方面,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进行了约束。

  209号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结构报告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公司财务情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市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同时,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构成。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从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那是不是所有的绩效薪酬都要递延支付呢?

  209号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部分绩效薪酬是可以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209号规定,要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同时应当定期根据绩效薪酬金额和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09号文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中高层要拿出一部分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又是如何规定的?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这三类人员需要按照209号文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第一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需要记住“20%、50%”这两个数据。

  如何理解20%:这两类人员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

  如何理解50%: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

  如何理解3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三大类。

  同时,在考核过程中,执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考核,要明确考核的“四应当三不得”。

  209号文规定,执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而定。

  但是,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209号文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应当落实董事会在薪酬管理方面的职权,明确经理层权限。209号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经理层的履职情况和能力进行规定。

  只有四者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履职,董事会实实在在承担起薪酬管理的责任,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209号文的出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考核体系重塑提出了具体要求,也给出了明确时间。209号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收官之年,国资国企改革仍在继续。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将初心不变,持续为各位朋友提供最全、最新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祝愿各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改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