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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为无关系的他人代缴社保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4-08-0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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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日,陈某和A公司签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A公司即明确告知陈某其社会保险将以B公司缴纳。B公司亦实际为陈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年8月5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社保机构认定陈某所受的伤为工伤。同时,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用人(工)单位”为B公司。

  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B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虽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和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B公司明知该公司和陈某之间无劳动关系,仍同意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应当预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认定由B公司为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且为避免增加劳动者的诉累,故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如今的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多的公司基于各种原因的考量,为和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对于代缴单位来说,应认识到代缴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自觉相应的代缴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也将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以及加重自身的举证责任。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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