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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用工应和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忻州中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6-2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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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于2009年至2020年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形式一直在忻府区某银行工作。今年年初,张女士打算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却表示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张女士并未与银行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

  今年3月,张女士向忻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裁决结果为:确认张女士与银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不服仲裁结果,银行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张女士与忻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由派遣公司派往忻府区某银行工作。期间张女士的工资、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张女士与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与忻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张女士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被物业公司外包至银行进行工作,张女士的工资及社保也由物业公司负责,张女士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工资发放和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综合分析,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与张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银行与张女士自2019年1月1日起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工作地点虽在银行,但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根据上述凭证、记录,结合张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张女士先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银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能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长期稳定的保护,对于希望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该案中,张女士并不符合和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提出的法律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对自身权益有清醒认知并主动维护。对劳动者而言,如果自己满足条件,面对用人单位应签而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继续工作的情形下,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义务,要深刻认识到,长期稳定的用工环境对单位自身发展深有裨益,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承担更有助于互惠互益用工关系的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