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福利制度是公司笼络人才的手段之一,但关于福利费的相关政策你知多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是福利费支出。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同”是,都明确职工福利费应为“单独”支出,不与按月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
◆二“同”是,“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内设福利机构支出”和“其他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一“别”是,会计核算范围内的职工困难补助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未出现于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内。
◆一“同”是,都明确职工福利费应为“单独”支出,不与按月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
◆二“同”是,“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内设福利机构支出”和“其他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一“别”是,会计核算范围内的职工困难补助和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未出现于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内。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第一条。
增值税未有单独明确的福利费核算口径,而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核算口径规定不一致,增值税应以税务规定为准。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但若货物为自产或委托加工则应“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五项、财税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以上法规以及分析都以福利发放方企业视角进行,那作为福利享受一方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
免征个税的福利费第一种情况:特指企业为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所谓“生活困难补助”是指由于特定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企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职工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9: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交流内容。
对于津贴补贴,除于税法规定免税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外,一切从企业得到的津贴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上表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的其他补贴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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