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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法庭”普法小课堂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事该找谁?
发布时间:2024-09-2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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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在各行业、各领域从事劳动。与此同时,各种涉劳动者权益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针对劳动者维权案件较多,维权艰难的情况,山丹法院“劳务法庭”特推出系列普法小课堂栏目,旨在通过案例普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治素养,营造学法律、护稳定、促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均普遍存在且有扩大趋势,它的出现使得劳动力的“雇佣者”与“使用者”相分离,这也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而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责任的承担也是相关法律规范的重点所在。那么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事该找谁?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尽管由于劳务派遣情形的存在,劳动者事实上给付劳动的对象并非是劳动合同相对方即派遣单位,而是按照派遣单位的指示,前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但是这并不妨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成立劳动法律关系,故而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差别不大,应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派遣单位是劳动者在法律上的雇主,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双方之间产生了劳动给付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双重责任义务的划分:第一重是双方分配在劳务派遣中对劳动者需要承担的雇主义务和责任;另一重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劳动者的服务并收取报酬,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关系。

  实际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双方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根据劳动合同与派遣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工作管理,包括指挥监督、保护照顾、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等;而劳动者则应当承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以及保守商业秘密、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等义务。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还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存在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则不存在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的适用前提。第二,被派遣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不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不适用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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