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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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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政府性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58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7年12月1日起,全区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停止使用,此前已颁发的证书效力不变。

  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年度计划数统一从自治区申领并核发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享受政府性补贴的全市劳动力素质提升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计划和规定的课程后,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申领合格证书,经委托其培训的培训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向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一)加强合格证书管理。合格证书是城乡劳动者参加政府性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也是求职就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重要凭证。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证书的核发和保管工作,实行谁发证、谁审核、谁验印、谁负责的制度,严禁私自印制证书、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加强审核工作。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结业,告知结业情况,并提交结业考核工种、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负责人、组织方式以及试卷样题等资料以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委派工作人员定期对结业考试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作出现场书面记录,并将各培训机构结业考试安排表及时汇总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安排表开展督查、检查工作。承担劳动力素质提升的其他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区)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要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督促各成员技能培训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的监管工作,确保结业考核工作正常进行。培训机构擅自结业的培训班次一律不予以兑付培训补贴,不安排职业技能鉴定。

  (三)严格核发流程。结业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领结业证书的申请书,并连同考试试卷一并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个核对结业学员基本信息和考核成绩,审查结束根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一确定本县(区)各行业部门的编码及序号,进行核发证书。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完整,加盖培训机构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力素质提升成员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印章后颁发给学员。

  (四)实行统一编码。合格证书实行全区统一编码办法,建立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证书编码等信息共有的电子档案。编码统一采用15位号码,第1-2位为64,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3-4位为04,代表固原市;第5-6位为00-06,分别代表市本级、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第7-10位为培训年度;第11-15为证书序号。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二)凡涉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协调各技能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所有培训班次的结业考试监管,做好现场记录,确保结业考试质量,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培训机构不予核发合格证书。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各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合格证书核发流程做好相应职业技能开班备案、结业审核、证书核发等工作。

  (四)各县(区)在安排、部署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学员就业时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求。对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要安排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学员培训、结业、鉴定、取证后持证上岗就业。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