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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栏目】物业不公布这21项内容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2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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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不被重复收费、不交冤枉钱,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明明白白消费的重要保障。然而,很多小区的物业收费不明不白,公共收益也是一笔糊涂账,因此,业主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的宣判,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交21大项内容,给业主复印查阅,非常详细!

  法院要求: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给原告(业主)复印查阅:

  2、停车场转包合同(或资料)、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维护外包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电梯广告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

  4、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

  5、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含电梯、门禁、公共部位等广告)、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

  15、被告中天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水电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