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北上广”的户口都属于一种隐性的稀缺资源,但随着近几年落户政策的逐渐放宽,越来越多的人想获取这些地区的户口。因此不少企业会承诺办理落户来吸引人才,企业会与劳动者就“落户”单独签署就业服务协议,约定明确的服务期及违约金。
但是也常常有用人单位因此事面临一些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在服务期满之前就要求离职。我们知道有不少因为就业服务协议闹上法院的案例,下面就是其中一件。
上海闵行区某文化教育公司与王某诺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文化公司录用王某诺;王某诺到该文化公司报到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该文化公司与王某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同意按国家相关政策为王某诺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王某诺必须在该文化公司至少服务三年,王某诺若提前终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则应付违约金。
王某诺以该文化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电子邮件向该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诺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工资等费用。之后,该文化公司向该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王某诺支付违约金、因提前离职无法按时完成的损失等。
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该文化公司支付王某诺工资6,758.62元。同时决定对该文化公司要求王某诺支付违约金的反请求不予受理;该文化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就业服务协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办理落户是会占用公司名额的,公司肯定是希望把有限的资源留给能稳定工作的员工,而且劳动者在刚取得户口就立刻离职对用人单位是有比较大影响的,很可能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更甚至如果单位被拉入黑名单,会导致之后准备落户的同事也无望。
其实这类“协议”在某些区域是被允许的,比如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写道:
“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总之,大家在跟用人单位就落户事宜的协议不要盲目签署,跟用人单位多沟通商量,选择双方都可接受的办法。
不管是上海还是北京,我们也经常看到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这类事情产生纠纷。
因此大家在跟用人单位就落户事宜的协议不要盲目签署,跟用人单位多沟通商量,选择双方都可接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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