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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发工资形式发放佣金被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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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网获悉,去年,某人力资源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140份专用发票(金额:11421559.14元 ,税额:685293.86元),存在发票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罚款50万元。

  近日,一房地产经纪公司因与上述人力资源公司虚开案件有关被协查。人力资源公司以代发工资形式发放佣金,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具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受票方发票为通过支付手续费违规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被稽查!

  违法事实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某人力资源(江苏)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宿税稽协〔2023〕 2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有关信息, 该司取得人资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200194130,发票号码:03875699、03875700、2720、2721,劳务名称:业务外包服务费;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0585、16411843- 16411845,劳务名称:业务外包服务费;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0585,劳务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共1,782,726.37元,税额共106,963.63元,价税合计1,889,690元)为虚开发票。

  经查,该司主要业务为承接房地产代理销售,接受独立经纪人挂靠。廖某某等7人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房产销售独立经纪人。廖某某等人以该司的名义从上游房产代理商深圳市深惠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惠公司)处获取房源信息,实现销售并取得成交佣金后,该司抽取部分费用并将剩余佣金发放给廖某某等人。因廖某某等人无法向该司提供发票,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司咨询了深圳和创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会计谢小姐,谢小姐提供由上述人力资源公司以代发工资形式发放佣金,并向该司开具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案。

  该司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上述人力资源公司转账5次共计1,889,690元,经由人资公司关联的某(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转账回流至廖某某等人个人账户,共计1,717,800元,扣除了9.1%手续费。该司实际并未取得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外包服务和技术服务,取得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在2020年7月、10月、11月,2021年1月认证抵扣,共抵扣增值税款106,963.63元。

  该司与人资公司签订了《外包一体化服务协议》,但根据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资料及其法人代表笔录确认,人资公司与该司并无实际业务发生,该司没有接受人资公司业务外包服务及技术服务。

  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确认,开具给该司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通过支付手续费违规取得。该司通过林某某个人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545)在2021年2月1日向深圳和创转账支付开票手续费15150元(按开票价税合计50万元佣金的3%,另加手续费发票税额150元),通过深圳和创违规取得上述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23份发票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561377.3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721349.0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司违规取得上述发票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司造成少缴税款共238,483.61元(其中增值税106,963.63元、城建税7487.46元、企业所得税124,032.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罚款238,483.61元;另对该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