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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佣金通过平台公司被税务稽查
发布时间:2024-08-1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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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业务,并非业务外包服务业务,定性为从第三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某化工公司为支付4人的经纪代理服务佣金业务费用,与一家平台公司签订“外包一体化服务协议”,取得平台公司提供的业务外包服务项目的发票,存在偷税及虚开行为被稽查!

  处罚事由显示,根据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的协查,确认**(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开具给你单位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码3200201130,发票号0584,0584,1159),货物名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外包服务费”,开具金额合计2386378.66元,税额合计143182.78元,价税合计2529561.44元。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21年1月、2021年3月取得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进行财务核算,进项税额已勾选抵扣,并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对你单位提供的与**(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包一体化服务协议”、资金流检查及邵**、镇**、王**等人询问(调查),合同的签订日期存在缺失,也无相关人员签字,仅有合同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中描述的外包服务时间和邵**、镇**、王**等人在约谈中描述的佣金业务服务时间不匹配;你单位无法提供协议附件《服务内容和要求》中涉及的《工作量需求表》、《外包服务工作岗位编制表》, 你单位转账至**(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多笔外包服务费通过王**、黄**等人转至镇**、费**账户。

  经检查认定,你单位接收的上述虚开发票,实际为支付镇**等4人的经纪代理服务佣金业务,并非**(宿迁)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外包服务,定性为从第三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你单位有真实交易从第三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处少缴增值税143182.7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2.7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6602.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偷税与虚开发票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76602.79元。